律师解析:在离异之后,关于前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产生的信用卡欠款责任,这主要取决于该笔欠款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信用卡欠款确系于婚姻持续阶段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源自夫妻双方共同明确表达之意愿,则该前配偶将负有偿还之义务。 然而,若该笔欠款系在离婚后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且其数额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该前配偶通常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